婚庆摄像未保存 赔偿精神损失费

某摄影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王某系经营者。2016年5月,金某到摄影会所拍摄婚纱照,金某预付2400元,其中摄像费400元、照片2000元。该服务内容包括拍摄照片、婚庆摄像,金某另加选照片另支付560元。

婚庆结束后,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婚庆摄像资料未成功保存,难以弥补。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摄影会所的经营者王某应当返还摄影费29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摄影会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服务合同包括婚庆摄像。由于摄影会所的原因导致摄像资料没有保存,使得金某的婚礼活动无法再复述,属永久性灭失,酌情支持1万元。因摄影会所已经替金某拍摄了照片,金某也选取了照片,故摄影费用不应返还。因摄影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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