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赠车作为“婚嫁礼品” 事后悔婚索偿,女方被判返还60%购车款

男女双方热恋,相互间赠送一些礼物是在正常不过的事了。可不曾想一对男女却因礼物的问题而对簿公堂。原来,男方赠送女方一辆车,约定为婚嫁礼品。可世事难料,男女双方最后并未步入婚姻的殿堂。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物,双方最后没有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财物可以要回来吗?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婚没结成 双方因“礼物”对簿公堂

2015年金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刘某(女)后,确认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金某购买了一部汽车,登记在刘某名下并由她使用。双方为此签订了一张《欠条》,约定“该车为金某赠刘某作婚嫁礼品,并约定双方于2016年7月前登记结婚。如刘某反悔,不愿结婚,则购车款或车须于2016年8月前归还给金某。如金某悔婚,车归刘某所属。”

2017年1月22日,金某与刘某办了结婚喜酒。办完喜酒后至同年5月13日,金某与刘某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5月13日,金某更换家里门锁不让刘某回家,双方同居生活结束。之后金某多次催促刘某返还购车款,但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因此,金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金某认为,涉案汽车是婚前的彩礼,既然刘某未与他结婚,应将此款退还给他。刘某则认为,《欠条》明示涉案汽车是赠予的婚嫁礼品,并非彩礼。其次,违反协议的是金某,并非她。涉案《欠条》约定“如金某悔婚,车归刘某所属”。

一审判决:

涉案购车款为彩礼 女方返还60%购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某赠送给刘某的小车是彩礼还是一般性赠予,是否应该返还金某。首先,刘某辩称《欠条》明示小车是赠与的婚嫁礼品,并非彩礼。经查,根据《欠条》约定,金某赠送给刘某一辆小车,是以结婚为目的,并明确了结婚的时间,双方也办了结婚喜酒。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小车属于彩礼;

而对于刘某辩称是金某违反协议,不同意返还车辆或购车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关于男方悔婚不退还彩礼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故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以上分析,综合考虑车辆折旧、金某悔婚、双方曾短期同居生活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返还金某60%的购车款。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双方刚开始建立恋爱关系金某便买车给她,该行为绝对不是付彩礼,只是恋爱期间金某赠与她的礼物。并且他们双方以置办结婚喜酒的方式邀请亲属共同见证双方的婚礼,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的关系已具有婚姻的实际内容。

终审判决:

未办理结婚登记 涉案购车款应返还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双方签订的《欠条》内容来看,双方明确了涉案车辆为金某赠与刘某作婚嫁礼品,并约定了婚期,可见金某为刘某购买涉案车辆与双方将来缔结结婚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婚嫁礼品”在此语境下与“彩礼”实质含义并无差异,故涉案购车款符合彩礼的性质,而非一般性赠与。

其次,本案中,双方虽然置办了结婚喜酒,亦有短期同居生活,但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涉案购车款刘某应予返还。再次,一方面,双方并未于2016年7月前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并未按照《欠条》的约定实际履行;另一方面,当事人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悔婚的行为虽不提倡,但无论是结婚还是悔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感情因素,而感情方面的是非对错在法律上难以评价,故悔婚行为不宜按照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处理。

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给付彩礼一方即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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